目前社會結構中年單身者眾,若父母皆過世的話,繼承順位將由兄弟姊妹排在第一順位,嘉義一名許姓男子其弟在前年過世,按理他應為第一順位繼承人,可以繼承弟弟的遺產,但他想到弟弟生前曾有過一段婚姻、有一名女兒,但弟弟曾告訴他,女兒不是他親生的,是越南籍妻子回越南時與他人所生,由於「姪女」的存在侵害到他的繼承權,於是他提出否認推定生父之訴,希望透過訴訟否定姪女的「直系血親卑親屬」地位,獨掌繼承權。
沒想到官司一打2年,哥哥在一、二審都敗訴,等同姪女被法院認證是唯一繼承人,為何姪女非弟弟親生,還是能維持繼承人地位?聯合報數位版法律快譯通專欄,本周將為讀者釋疑否認子女的相關規定,歡迎訂閱分享。
